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木业集团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306号 1997-12-02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实行所得税“分户计算,统一上缴”的办法。即对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应分户计算,以盈利企业实现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成员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户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集团公司应按规定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所得税纳税事宜,提供紧密层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名单、所在地及相关资料。 三、所得税采取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自行申报,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年度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分别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四、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稽查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组织实施。 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凡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可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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