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9]15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8
摘要: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9]158号      1999-10-1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两个文件中所称的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是指工业企业跨省市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的业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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