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9]158号 1999-10-1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两个文件中所称的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是指工业企业跨省市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的业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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