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254号 2007-7-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的三方比对工作,坚持定期与工商、地税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掌握工商、地税等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工商、地税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三、坚持税源清查,尤其是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中的个体租赁户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税源清查,重点清查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租赁户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无漏征漏管等现象。省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国税函[200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