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234号 1997-07-1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对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自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省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据此办理退税。 二、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注明远期收汇证明编号。 三、出口企业须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最后应收汇日期期满后一月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注销的,缴(扣)回已退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