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23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7
摘要:出口企业发生自报关之日起超过180 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省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据此办理退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234号       1997-07-17


蚌埠、芜湖、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税局:

  为加强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对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自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省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据此办理退税。

  二、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注明远期收汇证明编号。

  三、出口企业须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最后应收汇日期期满后一月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注销的,缴(扣)回已退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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