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产权变更涉税事项的请示》的函[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1]42号 2001-10-16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重组产权变更涉税事项的请示》(黑龙江称动财务字[2001]37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电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信部政[1999]360号)要求,进行电信、移动分营工作。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此过程中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属电信系统内部资产的重新分配,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销售行为,此分营不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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