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1]4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产权变更涉税事项的请示》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6
摘要: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此过程中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属电信系统内部资产的重新分配,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销售行为,此分营不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产权变更涉税事项的请示》的函[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1]42号        2001-10-16


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组产权变更涉税事项的请示》(黑龙江称动财务字[2001]37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电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信部政[1999]360号)要求,进行电信、移动分营工作。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此过程中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属电信系统内部资产的重新分配,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销售行为,此分营不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