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8]19号 1998-9-10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工作,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提支手续费的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单位的确定 代征单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单位。 代扣单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代征代扣税款的票证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代扣单位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征代扣税款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按月汇总入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代征税款”或“代扣税款”的标记,作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 三、代扣手续费的提支 凡代扣的税款均按2%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目前代扣的地方税有: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代扣委托其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及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分包转包的营业税。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的资源税)。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支 1、代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提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要根据代征单位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及代征税款的多少在5%以内支付。 2、委托代征的其他税费按3%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3、五项特殊的提支规定. (1)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以下比例支付:每月代征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每月代征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每月代征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5‰支付。 (2)代售印花税票按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3)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征印花税、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印花税、金融企业代征借款方的印花税,均按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4)居(村)委会代征的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代征税款的15%提(座)支手续费,实提实支。 办理自行车集体申报纳税的,代征单位按代征税款的7.5%提(座)支手续费,各分局按代征税款的7.5%提取手续费。 由各分局负责征收的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按15%提取手续费。 各区、县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代征新购自行车的车船使用税税款,按1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5)代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入库1.1%提取,实提实支。 4、分局按“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金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 5、分局按入库“屠宰税”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要根据代征单位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在代征税款的5%以内支付。 6、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含自行车)、土地使用税(简称三税)的代征手续费由市局统一计提,分局不再提取。各分局委托代征“三税”需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平时暂由分局垫付,年终凭手续费拨付凭证向市局申请核拨。 五、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1、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必须按照《天津市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8]46号)规定的“预算收入的退付”制度办理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11号)规定,代征代扣手续费用于支付各项代征代扣报酬及代征代扣业务的必要开支,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3、各分局应加强对代征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和支付手续,及时登记台帐,按期编报有关报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按规定需补提或退还国库的手续费,请各单位于1998年10月底前办理完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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