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3]59号 2003-12-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3.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一、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仍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二、[条款废止]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三、[条款废止]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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