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230号 1999-07-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第3季度起使用本文印发《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停止使用。 二、各地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三、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后在1999年度内仍抵扣不完的地区,需将不能抵扣完毕的原因及预计余额数在上报第3季度《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时一并说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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