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6]26号 2006-02-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备案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外贸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各基层局税政法规部门应设置专职岗位,负责生产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对于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各基层局税政法规部门向税源管理部门下发工作联系单,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企业按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采取第一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报送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将备案资料退还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按照《通知》的规定备案。 四、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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