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209号 2007-10-11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税系统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规定和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税公开工作在社会各界及国税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办税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为确保全省办税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康 副组长:高莉 胡秋生 韩月朝 耿金跃 史育红 齐建波 张秀华 张联平 杨成健 成员:张平信 郑先海 吴玉刚 葛建明 王志强 刘子剑 贾金桥 窦自铁 姜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秋生(兼),副主任:张平信。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稽查局等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部门办税公开项目的整理、审核、公开和落实等相关事宜;监察室负责对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市、区)国税局应按《办法》的规定,比照省局成立相关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办税公开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工作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统筹谋划,科学安排,确保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积极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税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办法》规定的目录和公开内容,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要在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国税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务求办税公开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严格要求,认真监督 各级国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流程和时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同时强化外部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完善对投诉受理、登记、查处、回复等管理机制,保证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涉税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省局将开展对各市国税局办税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各市国税局也应按《办法》中有关绩效考核的规定,组织对县(市、区)国税局办税公开工作的考核,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执行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1.《公开办税事项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申请办税公开事项登记表》 3.《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税系统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办税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严格依法是指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全面真实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所有涉税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便捷就是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第四条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办税公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形式、内容和时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使办税公开成为国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国际税收等各税政职能部门、政策法规、计统、票证中心、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稽查局、信息中心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形式、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和热点问题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纳税人要求公开而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的事项,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及依据,对于口头答复的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同时报上一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纳税人公布并做出解释说明。 第十条 办税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采取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税场所设置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办税指南、示意图和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通过向纳税人制发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公开。 (四)通过全省对外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五)通过地方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进行公开。 (六)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进行公开。 (七)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进行公开。 (八)通过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省、市国税机关办税公开的内容,以通过对外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开为主。 县(市、区)国税机关的办税公开,以在公开办税场所设置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悬挂办税指南示意图、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和向纳税人制发宣传材料、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进行。开通对外门户网站的,网站的公开形式、内容比照省、市国税局办税公开网站的形式和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第十二条 凡具有相对稳定或经常性的办税公开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随时公开。 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 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涉税结果认定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事项。 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等新近出台的有关办税程序、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等办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修订案或补充规定等;总局、省局和市局等各级机关安排的诸如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启用有奖发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通纳税服务平台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阶段性工作;依照纳税人申请需要进行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向纳税人临时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应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的安排部署下统一向纳税人长期公开。 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应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一般在该事项生效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公开期限为一个月,欠税公告情况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定期公开,公开期限为三个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期限为两年。 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在本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公开。对于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等新近出台的有关办税程序、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等办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修订案或补充规定等,要在自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后转入经常性办税公开。总局、省局和市局等各级机关安排的诸如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启用有奖发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通纳税服务平台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阶段性工作,依照纳税人申请需要进行公开的事项公开期限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办税公开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强化责任,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办税公开相关事项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按照“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收集意见和建议、研究审查,职能部门按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公开的内容修订备案和组织公开”的程序实施公开。 第十五条 办税公开的流程: 办税公开事项应主动向纳税人公开,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纳纳税人公开。 (一)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经省局统一规范后,由各市局按照省局部署指导、组织市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局按照规定的方式由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一次性向纳税人公开。 (二)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在各级国税机关主管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批认定后,填制《办税公开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再由申请部门备案并组织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三)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首先由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事项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公开办理意见,然后填制《办税公开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公开的决定。对于不允许公开的事项,将申请退还申请部门;对于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由申请部门备案并组织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四)依照纳税人申请进行公开的事项,首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接收到纳税人申请的各级国税机关和职能部门均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填制《纳税人申请办税公开事项登记表》,将纳税人申请转交至相关申请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接收到转办的申请后提出公开办理意见,填制《办税公开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公开的决定。对于不允许公开或暂不能公开的事项,将申请退还申请部门,并由该部门向纳税人做出解释说明;对于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由申请部门备案并组织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由相关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充分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和完善后,再按照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正式向纳税人公布。 第十七条 公开内容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向纳税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八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制定全省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规范、统一全省办税公开事项,安排部署全省办税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单位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共计十四类五十五项办税公开事项)明确的承办内容,负责本部门所主管的办税公开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和稽查局,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职能部门的要求,在工作场所按照规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负有 向纳税人提供办税公开事项咨询解答的义务,同时负责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办税公开相关投诉事项,在公开办税场所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加强对办税公开情况的监督。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内外网站、触摸屏查询系统以及大屏幕公开系统的维护,同时确保办税公开工作相关计算机硬件设备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 第四章 办税公开投诉受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社会各界群众或社团组织对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税公开工作方面存在下列问题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和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投诉: (一)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二)公开内容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公开的; (六)因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办税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八)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办税公开相关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诉受理要坚持便民、高效、务实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反映市局机关或县(市、区)局机关的投诉由各市局监察室负责;反映各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县(市、区)局稽查局的投诉由各县级局监察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市局监察室每年向省局监察室报告一次投诉受理情况;各县级局监察室每半年向市局监察室报告一次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受理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投诉受理人应当把有关投诉事项及时转交同级税务机关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在处理完毕后负责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于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投诉处理结果也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要按照受理—登记—呈阅—办理—反馈(匿名投诉除外)—归档进行处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第三十条 投诉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监察部门承办人准确记录投诉人详细信息(匿名投诉除外)和反映的办税公开问题等内容,提出办理意见,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及监察主管领导批阅。 (二)根据监察主管领导批示,依照职责权限,实施分类办理。分类办理的形式主要分为自办、转办、联办三种。自办、联办的投诉,各级监察部门应在投诉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诉经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延期办理办结事项应告知投诉人。对转办的投诉,承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各级监察部门转办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交办的监察部门报送办理结果。延期办理办结事项应告知交办的监察部门。 (三)署名投诉或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应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监察部门承办人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投诉受理部门做出的纠正问题、改进工作的决定或建议应及时、认真予以落实。 第五章 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违反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人员违反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本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办税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其他因办税公开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具体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做出的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做出审核批准决定的领导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各级单位、职能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办税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为河北省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各级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办税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基础建设:按照要求完成办税公开触摸屏、公示栏和相关档案管理设施等硬件的配置;在门户网站开辟办税公开栏目;认真贯彻落实办税公开运行、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成立办税公开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组织等。 (三)办税公开运行。 1.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与上级领导机关要求涉及的范围、内容相一致; 2.公开的阶段性、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均经同级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范核准; 3.公开的形式实用、便民、多样,传统载体与现代科技载体相结合,有门户网站的市、县(区、市)局按规定设置办税公开工作专门网页运行系统; 4.公开的时间与公开内容相一致,经常性办税公开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办税公开内容随时公开。 第四十二条 考核方式: 对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省局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百分考核制度,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组织考核 1.日常考核50分,由各级国税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将检查和抽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单位不少于30%;二是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三是根据群众投诉组织调查。 2.年度考核50分,年终由省、市、县(市、区)国税局逐级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量化考核。考核采取“听、谈、访、查、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考核单位办税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谈,即召开不同类型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访,即走访基层,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民意;查,即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受理的投诉记录和调查结果等资料;看,即察看办税公开的载体、内容、办事流程等有关办税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考核评分标准。 在日常、年度考核中,被考核单位有违反本实施办法事项的,每项扣2分。纳税人向各级国税机关进行的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2分。 (三)档次评定。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在90分以上的)、达标(70—90分)、不达标(低于70分)。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领导审核后,报上一级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被评为办税公开工作优秀和先进档次的,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档次的,取消该单位在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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