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冻鱿鱼胴等海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133号 2006-05-1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冻鱿鱼胴等海产品适用退税率的请示》(泉国税发[2006]13号)悉。关于福建闽水商贸有限公司出口冻鱿鱼胴等海产品适用退税率的问题,鉴于出口冻海产品的实际工艺流程不属于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为1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两个商品编码为海关税则第十六章对应出口退税率13%的情况下,同意按13%的退税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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