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1]280号 2001-12-25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未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一律不得享受退税。 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我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39号)《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重国税流函[1998]2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81号)规定办理。 三、“通知”第一条(一)(二)(三)所列产品,请各地进行调查,有何问题于2002年3月底前向市局(流转税处)书面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附件: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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