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1]15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绿化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7
摘要:对绿化工程收入暂按“建筑业——其它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对从事花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花木直接销售并负责种植,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绿化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2001]150号           2001-9-7

  税屋提示——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五条废止。
  2.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五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因城市绿化而发生的绿化工程行为逐渐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绿化工程及其相关项目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绿化工程收入暂按“建筑业——其它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从事花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花木直接销售并负责种植,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花草树木等植物进行修建、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清卫保洁等绿化养护收入。暂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四、对盆景出租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绿化工程和绿化养护工程纳税地点参照甬地税二[1995]136号文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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