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17号 2000-5-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进行确定,不得扩大范围。 二、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鉴定,未经鉴定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鉴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定额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都必须按照规定填报有关纳税申报表,并汇入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报表之中。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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