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表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301号 1998-6-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在今年8月1日交接后能够顺利运转,经研究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清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地社保部门要按《清册》所例指标的内容认真填列,并于1998年7月15日前随同年初计划数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2.《缴费申报表》样式二份,一份为企业申报,一份为个体工商户申报。为了做好代征宣传工作,希望各级地税、社保部门务必在7月份最后一个征期内将此《申报表》向缴费单位及个人进行宣传,并通知缴费单位及个人于8月1日起到主管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3.其它有关问题、表格、票证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厅 1998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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