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5]13号 2005-09-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国税发[2005]125”文件所列含金产品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的申报期限,持办理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含金产品免税手续。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和《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前,各单位按规定审核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的凭证后,应同时采取人工核对方式审核相关外部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三、《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暂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印制时应按要求分出联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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