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493号 2007-09-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104号),国家林业局分配给我省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30台和森林消防运兵车3台。现将这批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免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财税[2007]104号文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林业局分配我省的森林消防专用车指标计划具体分配下达(包括调整)车辆使用单位,并抄送省国税局和各有关市国税局,各地可据此办理。 三、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照片及证单式样各地可从省局FTP服务器下载,路径为“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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