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758号 2001-12-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应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于2002年1月14日前将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的户数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陆群英、李明信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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