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4]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08
摘要: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70号         2004-10-08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无论粮食白酒的比例如何,一律按照粮食白酒依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