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22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9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穗地税发[2000]226号       2000-06-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将转发文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修订]凡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不符合领购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支付单位或个人凭有有关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税屋提示——《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附件:

  1.粤地税函[2000]219号

  2.国税函[2000]25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