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穗地税发[2000]226号 2000-06-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将转发文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修订]凡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不符合领购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支付单位或个人凭有有关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税屋提示——《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粤地税函[2000]21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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