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5]231号 2005-09-3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务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以下税务登记事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我市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的业户,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码统一由“440100”加上组织机构代码(九位)组成。 二、将“两类企业”(“十大企业”及跨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征管分工的确认权下放到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三、“两类企业”征管分工的规定 (一)“十大企业”的征管分工 市属“十大企业”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包括其属下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由其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市属“十大企业”占中方股份超过50%、含50%;内资企业由市属“十大企业”控股超过50%、含50%)全部实行属地征管。 (二)分支机构征管分工的规定 1.企业、单位在广州市(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以下同)范围内跨区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则上由该分支机构经营地的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管;对确实不能独立计缴增值税的,由其上一级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 2.两县级市(从化市、增城市)国税局经管的企业,其座落在两县级市外的分支机构,实行属地征管;区国税局经管的企业,其座落在“两市”(从化市、增城市)的分支机构,亦实行属地征管。 3.区国税局经管的独立核算企业,跨区(不含从化市、增城市)设有非独立核算的货物生产场所(分厂),而且该货物生产场所又不能独立计缴增值税的,其征管分工,按照穗国税发[2000]309号第一条规定办理。 4.对设立在各区专业市场内的分支机构,实行属地征管。 四、其他征管分工的有关规定,仍按照穗国税发[1999]853号和穗国税发[2000]309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征管局负责税务登记资料录入的人员对税务登记资料的各项内容要详细、准确录入;负责审批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税务登记资料录入的完整无误和征管分工的准确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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