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寿险公司要求缓征保险营销员营业税问题的复函[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0]477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你会《关于我会寿险单位会员要求缓征寿险营销员营业税问题的综合情况反映》(穗保公发[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关于雇员与非雇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工资关系的员工。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是按其个人业绩扣取劳动报酬的。因此,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定性为非雇员。 2.关于税收政策优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市无权减免营业税,更不能以缓征代免征营业税。 3.[条款废止]对个别寿险公司反映在短期内无法完成代扣代缴营业税电脑软件的设置问题,如情况属实,可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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