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75号 2009-04-07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目录所列文件的以下文件相应废止或失效。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税流[1994]76号) (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5]002号) (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6]019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5]005号)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154号)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74号)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63号)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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