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6]220号 1996-01-2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 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如下: 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拥有使用的客货两用汽车和 摩托车类,在没有明确规定前,可暂比照现行车船使用税的 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江苏省地方税局 1996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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