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9号 2004-09-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要对开票金额与其运输能力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开票金额异常,超过纳税人运输能力的,要认真检查,凡发现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予以处罚。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三、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其从事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为其办理退税;对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退税。 四、对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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