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3-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现就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请持《票证工本费收据》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3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