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按原值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89〕086号 1989-08-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有的地、市反映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并按原值记载于企业账簿,应否征收印花税?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是一种税负很轻的税种,所以,只要是按原值记载于企业账簿上的固定资产,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森林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的林区道路也不能例外,应照章缴纳印花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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