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 沪人社提主[2023]2号 2023-5-10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金颖、方玥、谢静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央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引领,推动一批关键性标志性改革举措出台实施,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为广大人民群众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成为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4月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 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自2022年11月起,个人养老金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启动实施。上海作为先行城市之一,同步开展了全方位、持续性的宣传动员,努力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知晓度,积极引导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与个人养老金,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的落地实施。 一、关于“明确在重大、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处置规范”的建议 国家在研究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为了确保实现其补充养老的功能,明确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的规则,即参加人工作时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时才能领取。这样有利于实现个人养老金的长期积累、长期的投资规划,以及体现资金的长期价值。但是,我们在政策推广的过程中,也确实遇到个人对资金缺乏流动性的顾虑,我们将向国家积极建言,通过优化养老金提取规则,来提升群众对个人养老金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二、关于“制定更具普适性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国家文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此外,自2022年起,国家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领取环节适用税率已从2018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的7.5%调整为3%,提高了递延纳税的优惠力度。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们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让更广泛的群众可以受惠,切实发挥个人养老金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障作用。 三、关于“搭建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统一管理平台”的建议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各有各的定位和功能,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也不尽相同,属于不一样的补充养老渠道。我们将根据国家顶层设计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探索推动二、三支柱联动发展的有效举措,不断优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个人养老金是一项长期工作,启动实施只是一个开始。我们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持续推动个人养老金的普及,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和建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共同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衷心感谢各位委员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