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7]416号 2007-8-7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我市建筑行业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的请示》(乌地税发[2007]8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实际,经研究,区局意见:对你市建筑纳税人跨区、县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可以不按照外出经营或异地施工来进行税收征管,应视同为在本地施工,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对跨区、县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建筑纳税人的具体征管措施由你局研究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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