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检测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06]309号 2006-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6}54号)、《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部分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通知》(甘质技监监{2006}32号)精神,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我省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质量检测机构由甘肃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变更为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饲料产品检测的样品由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派员共同抽取。 本通知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