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预提,第二年汇算时怎么调整? 第一年所得税汇算,将预提费用(没有到票部分)调增了,第二年发现这些预提不需要再使用了,全部冲销掉了,那第二年汇算时这些预提怎么办?需要再调减吗? 解答: 需要调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没有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第一年纳税调增并不是仅仅是发票没有收到。 第二年在会计处理时,冲销预提的费用,造成会计核算的费用比税务处理的费用减少,导致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金额大于会计核算,因此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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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是否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如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不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2021年度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局福建税务局12366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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