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2]152号 1992-06-12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在“八五”期间,我省要完成太浦河(浙江段)、杭嘉湖南排、杭嘉湖北排通道(浙江段)、太湖环湖大堤(浙江段)、红旗塘(浙江段)和东西苕溪防洪六项骨干工程。这些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部分资金外,资金缺口仍很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这些工程可以适当向社会集点资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制定了杭嘉湖六项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集资范围和对象 集资范围为六项骨干工程受益的嘉兴、湖州两市全部辖区和杭州市的市区及余杭县。 集资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即在上述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集资渠道和标准 1、城乡国营、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三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2%进行集资; 2、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业(含三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1%进行集资; 3、金融企业按利息收入的0.2%、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进行集资;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3%进行集资; 5、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进行集资; 6、县(市)财政按当年可用资金的2%安排; 7、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按30%安排。 三、集资的征收和管理为了及时足额征集资金,集资款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管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凡由中央和省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全部上交省财政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市、县(市)从上述1—4条渠道筹集的资金,即市、县(市)所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30%上缴省财政专户,县(市)40%分别上交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财政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其余30%存入县(市)财政工程资金专户;从上述5—7条渠道筹集的资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市、县(市)财政专户。省、市、县(市)财政集中的集资款,分别由省、市、县(市)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缴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四、本集资款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规定的集资款自1992年1月1日起征收,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商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