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1992]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6-12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在“八五”期间,我省要完成太浦河(浙江段)、杭嘉湖南排、杭嘉湖北排通道(浙江段)、太湖环湖大堤(浙江段)、红旗塘(浙江段)和东西苕溪防洪六项骨干工程。这些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部分资金外,资金缺口仍很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2]152号       1992-06-12


嘉兴、湖州市及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在“八五”期间,我省要完成太浦河(浙江段)、杭嘉湖南排、杭嘉湖北排通道(浙江段)、太湖环湖大堤(浙江段)、红旗塘(浙江段)和东西苕溪防洪六项骨干工程。这些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部分资金外,资金缺口仍很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这些工程可以适当向社会集点资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制定了杭嘉湖六项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集资范围和对象

  集资范围为六项骨干工程受益的嘉兴、湖州两市全部辖区和杭州市的市区及余杭县。

  集资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即在上述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集资渠道和标准

  1、城乡国营、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三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2%进行集资;

  2、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业(含三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1%进行集资;

  3、金融企业按利息收入的0.2%、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进行集资;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3%进行集资;

  5、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进行集资;

  6、县(市)财政按当年可用资金的2%安排;

  7、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按30%安排。

  三、集资的征收和管理为了及时足额征集资金,集资款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管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凡由中央和省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全部上交省财政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市、县(市)从上述1—4条渠道筹集的资金,即市、县(市)所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30%上缴省财政专户,县(市)40%分别上交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财政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其余30%存入县(市)财政工程资金专户;从上述5—7条渠道筹集的资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市、县(市)财政专户。省、市、县(市)财政集中的集资款,分别由省、市、县(市)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缴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四、本集资款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规定的集资款自1992年1月1日起征收,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商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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