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8]105号 2008-08-0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物流企业营业税减除征税项目范围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其中“其他项目支出”包括: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核算的,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承揽的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单独取得运输收入的,只扣减相应的运费。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运费和仓储费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三、物流企业在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要同时填报《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信息采集表》(表样附后)及凭证复印件。当月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在20份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不报送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审核凭证原件。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审核,对有可能存在问题的发票或凭证,要与发票管理部门或项关企业进行协查。对提供虚假发票或凭证的,不得从营业税计税额中减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相应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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