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于六月末前.对营业税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都要担新税制要求纠正过来,并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制度。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有条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又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殊行业,征收机关可逐级上报省局,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中要注意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取得支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切实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营业税税款的应收尽收。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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