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65号 2000-03-0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城市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济地税发[1999]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万通企业有限公司向机动车用户提供的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服务业务,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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