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0]606号 2000-04-2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38号 2000-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法规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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