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344号 2002-09-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各地税收收入均衡实现、稳定增长,省局近期将分解下达部分免抵调库指标,总局也将分配剩余的250亿元退税指标,且主要是用于免抵税款调库。因此,督促企业加快免抵税款调库,是完成今年退税任务和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切实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内部关系,做好征、退税部门衔接。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要求,明确征、退税部门的岗位职责,加强“免、抵、退”税受理、审核、审批、调库各个环节的衔接,及时审核审批免抵税款。 二、据调查,目前部分设区市还有2001年及以前年度的“免、抵、退”税尚未审核审批,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间,各地应组织力量,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2001年度“免、抵、退”税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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