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4]2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6
摘要: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已经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申报发票开具情况,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对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明确其申报纳税期限、应纳税种以及申报方式、征收方式等税收征管事项。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按时缴纳税款。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项目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

  四、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1、从2004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申报缴纳税款的范围为2004年1月1日后销售的所有商品房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及预收款专用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注册地地税机关征收(原实行在项目所在地纳税的除外);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及预收款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开具的商品房销售发票中包括2003年预收款(定金)部分,允许扣除在注册地地税机关已缴纳的税款。

  3、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缓税、欠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入库;纳税人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缓税申请的,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组织缓税、欠税入库。

  五、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销售自有不动产征税问题

  1、市内四区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销售自有不动产,凡不动产座落地在市内四区的,其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注册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凡不动产座落地在县市区的,其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不动产座落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2、县市区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销售自有不动产,其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不动产座落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3、企业所得税一律由注册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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