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27号 2004-01-16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一)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外出经营管理条件的,为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录入微机。 (二)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7、纳税人账户、账号或开户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 8、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报验税务登记的注销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不动产全部销售完毕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结清全部应缴税款,及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注销报验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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