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3号 2005-01-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要求,全市已于2004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了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鉴于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失控发票确认。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97号)第一条情形确认为失控发票外,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的专用发票可确认为失控发票: (一)纳税人因金税卡故障等原因,卡内信息丢失,尚未开具且无法通过发票退换——IC卡退票办理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已正常申报纳税,但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专用发票。 确认新增的失控发票,需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附件1)。纳税人因跨区迁移、注销、开票限额调整以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正常办理专用发票缴销的,不可确认为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发票退换——IC卡退票(纳税人需将发票电子号码从金税卡退回至IC卡),同时对退回发票电子号码销库处理,纸质空白发票手工验销后剪角作废。 二、失控发票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在发票发售子系统“发票管理”——“失控发票登记”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必须在当月11日前(含当日,纳税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全部采集完毕,不得滞后。 (一)对纳税人未在报税子系统抄报税处理的专用发票,分正常户、非正常户分别在“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登记”、“非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登记”采集。 (二)对纳税人已在报税子系统抄报税处理的专用发票,在“失控发票手工录入”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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