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14号 2006-01-12 税屋提示——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依照执行。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1.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2.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5.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7.中铁现代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8.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9.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10.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1.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2.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13.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 14.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15.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16.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 17.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 18.青岛裕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9.厦门建发物流有限公司 20.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1.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2.河南省豫鑫物流有限公司 23.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 24.杭州八方物流有限公司 25.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26.志勤美集(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7.上海惠尔物流有限公司 28.安得物流有限公司 29.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30.北京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31.中信物流有限公司 32.捷利物流有限公司 33.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 34.珠海市吉泰物流有限公司 35.南方物流(无锡)有限公司 36.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37.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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