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4号 2007-01-1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市局将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发给各局,供各局参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其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四、各局应对所辖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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