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凝灰岩列入资源税应税矿种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26号 2007-09-29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发字第43号)第四条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我市将凝灰岩列入资源税应税矿种,凝灰岩税额标准为每吨1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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