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7]467号 2007-12-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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