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0]39号 2010-03-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据此,省局对本级制定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修订的文件条款发布如下: 一、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6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4]5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7]9号);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1999]257号);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9号); 6.《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48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8]4号); 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317号); 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143号); 10.《河北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212号); 1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78号); 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53号)。 二、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予以修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规范遵循原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若干意见》(冀国税发[2008]32号)中的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1.“省以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国税机关。”修订为“省以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省级、市级税务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的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2.“县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级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停止执行。 3. “对纳税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定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为“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明示清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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