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营业税的复函 穗地税函[2010]131号 2010-7-29 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请示》(广东南油外服字[2010]6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公司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办法第七条同时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因此,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行为,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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