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的这块土地在法院判决后,已经发生了权利状态变化,在法律上,该土地已归对方企业所有了,您企业应对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缴纳到2008年12月31日,自2009年1月1日起该土地的税款由对方企业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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