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5
摘要: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

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企业的这块土地在法院判决后,已经发生了权利状态变化,在法律上,该土地已归对方企业所有了,您企业应对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缴纳到2008年12月31日,自2009年1月1日起该土地的税款由对方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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