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涉税鉴证问题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管理,从2010年度起,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在纳税申报时须附送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亏损的(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审核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完工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鉴证报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的有关中介机构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的。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鉴证。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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