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一函[2011]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2-17
摘要:个人转让其购买不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规定完成网签手续,但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又按照新政策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其购房原价部分负担的营业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依规定程序退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函[2011]2号          2011-02-17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现就此次个人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中新老规定的执行时间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自2011年1月28日起,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668号)的相关规定,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网签)手续的,有关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尚未执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区市,个人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仍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在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的收件时间为准。

  四、个人转让其购买不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规定完成网签手续,但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又按照新政策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其购房原价部分负担的营业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依规定程序退还。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