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han235:
违约金征流转税问题之——增值税篇
有人说不属于流转税的“价外费用”,理由是货物没有销售。没有“价”哪里来的“费”。
有人说属于流转税的“价外费用”,理由是因为违约金是销售事项产生的,应该属于“价外费用”。
到底谁正确。我们来看看税法上怎么说的,以增值税规定为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条规定比较奇怪:1、表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没有使用“行为”这个词汇。2、使用了一个“购买方”词汇,
我们来分析一下:
1、为什么“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没有使用“行为”这个词汇呢?
我们都知道“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时点,只有“交付”或者“支付”是一个时点,《合同法》上的“交付”与《物权法》上的“交付”无论从概念、定义、适用范围上有严重的不同,《税法》没有纠结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交付”概念之争,自己另辟溪径绕开“交付”概念问题,这样我们就明白了,之所以没有使用带有交付含义的“行为”是把“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作为一个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时点来看待,问题来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见下问题。。。。。。。。
2、为什么使用了一个“购买方”词汇呢?
看看这个“方”字,很容易联想起“甲方”“乙方”的词汇来,这样我们就明白了。原来这个“购买方”是《合同法》上面的范畴,既然说来《合同法》,我们就说说销售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之一)的内容了。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成立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生效了,即“购买方”就成了合同约定相关一方并承担约定的义务了,这个与合同执不执行没有关系。——即只要合同约定成立了,合同就生效了,“购买方”的身份就确定了,其义务也产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事项也就正式开始了。
所谓的“违约金”成立的基础源于销售合同的成立。如果销售合同不成立,对方怎么有义务来支付“违约金”?????——你有这么傻吗??
关于营业税的“违约金”规定,人家在规定中没有使用“购买方”或者“接受劳务方”的词汇,就当然不同于增值税规定了。
lirugang:
其实是个蛮简单的问题,那就是看有无纳税行为发生:
如:甲乙两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甲方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继续执行,那就是价外费用,征增值税。
又如:甲乙两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甲方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不再执行,就不征增值税。究其原因,没有发生纳税行为。作为营业外收入征企业所得税。
haihan235:
都说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成立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生效了,“购买方”的身份就确定了,即“购买方”就成了合同约定相关一方并承担约定的义务了,这个与合同执不执行没有关系。
不过企业之间可以串通一下,说根本没有什么合同生产的事情,也没有签定什么合同。就说是不知道的“莫名其妙”的营业外收入——这个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对方反悔了——你就惨了。。。。。
——特别提示:只规定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相关。没有规定与之匹配。。。。。。。
jsf428:
假如:甲向乙采购一台机器,总价10万。甲支付全部货款10万,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在安装调试后半年一直出现故障,乙同意退货,但乙只能退还8万元货款,甲亦同意。乙按照要求开具10万红字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请问海大师,乙账上的2万元是否要交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haihan235:
如果是退货,应该是甲开具红字发票,必须以原发票10万元金额开具,你的固定资产机器也没有了。对方应该支付你2万元的补偿。
由于对方是合同的“销售方”而不是“购买方”,因此你收取的2万元的补偿金不缴纳流转税,但是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退货,应该是甲提供红字通知单,乙按照通知单要求以原来的发票开具同样金额的红字发票10万元。甲的固定资产机器也没有了。对方应该支付你2万元的补偿金。由于对方是合同的“销售方”而不是“购买方”,因此你收取的2万元的补偿金不缴纳流转税,但是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jsf428:
我的意思可能与你的理解不一致:甲是采购方,乙是销售方。甲提供红字通知单,乙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乙收取甲2万的补偿款,请问乙如何缴税?
haihan235:
哦,笔误了,你反过来看了。。。。。。。
假如:甲向乙采购一台机器,总价10万。甲支付全部货款10万,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在安装调试后半年一直出现故障,乙同意退货,但乙只能退还8万元货款,甲亦同意。乙按照要求开具10万红字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请问海大师,乙账上的2万元是否要交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
1、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才是退货。方法参照上解答处理。。。。。
2、如果乙只开8万元属于折让(折让是没有货物流只有资金流的),甲采购机器不能退回去,则价值2万。
凿齿:
按此观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基于“合同本身”产生的!高,实在是高。
haihan235:
怎么了?合同原则和合同法存在的时候,还没有增值税了。——契约精神是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基石——增值税不委屈了——所有的税都必须遵守这个精神。。。。。。。。。
zl_go:
从合同的公平性角度猜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
推理:卖方有取得违约金的权利,则买方有必然有相同的权利。
推理:就违约金收入而言,对卖方和买方来说性质都是相同的。
问题:如果取得性质相同的收入,不同纳税人的处理是否应当相同呢?如果买方取得违约金,征收增值税显然不妥。
推理:卖方取得违约金,征收增值税不妥。
遐想:之前有讨论过定金的问题,有点类似。如果征税,应按照“签订合同后取得某种权利”征收营业税。但目前营业税没有这一税目。
haihan235:
推理无用。。。。。1995年就有规定了。。。。现在还有争论。。。怪事,除非是利益在作怪。。。。。。
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在水e方: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成立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生效了,即“购买方”就成了合同约定相关一方并承担约定的义务了,这个与合同执不执行没有关系。”
合同成立了,约定的义务产生了,同意。难道合同成立了,就不可以废止取消吗?也就是说,企业可以签约成立合同,也可以废止合同。废止了合同,则约定的义务不复存在。那么,其中一方没收另一方的“履约保证金”为“违约金”,这属于价外费吗?它需要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